当前位置: 胶粘剂 >> 胶粘剂市场 >> VOCs排放达标,是否可以不建设末端治理
根据生态环境部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〔〕53号)中规定,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黏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(质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
该规定有两方面的要求
首先原辅材料应是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黏剂等;
其次是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、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,两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产工序,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。
国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治理状况,专门明确“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”和“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”的情况,对非重点排污工序降低要求,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。
据统计,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、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%,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%-60%的水平。年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在将溶剂型涂料列为限制类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出将“高固体分涂料”列入鼓励类。此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规定“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”。然而,长久以来,低VOCs含量高固体分涂料一直没有定义标准,成为为高固体分涂料推广与使用的重要政策瓶颈,也使得“油改水”、“水性涂料一刀切”等乱象被误解、误导。
随着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的发布实施,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治理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。其中,涂料的广泛使用是VOCs重点排放源头之一,工业涂装领域已被列为我国VOCs工业污染源中的管控重点。由于涂料自身特性及其使用广泛的特点,工业涂装领域VOCs排放量约占我国工业源总量的20%以上,约占VOCs排放源的12%。
《“十三五”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方案》要求:到年,全国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%以上,重点地区减少30%以上。“蓝天保卫战”与“秋冬季攻坚战”更是强调:年7月1日起在重点区域率先执行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。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项目。积极推进工业、建筑、汽修等行业使用低(无)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。
低VOCs含量涂料如何判定?
3月4日国家发布了《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-)等七个标准,这些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含量的限量值能否作为判断涂料是否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的标准?此外,这些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年12月1日,如果可以作为低VOCs含量涂料的判定,在实施前可否作为判定依据在环评报告中使用?
《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》(GB-)规定了木器涂料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容许限量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要求、测试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标志、标准的实施等内容。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(VOC)含量的限量值是涂料中VOCs含量不能超过的限值,不能作为判断涂料属于低VOCs含量涂料的标准。